46 甲因駕駛計程車肇事致他人死亡,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罪刑,若甲不服該判決,應向何機關提起上訴?
(A)最高法院
(B)法務部
(C)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D)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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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6), B(38), C(829), D(5480), E(0) #156989
統計: A(216), B(38), C(829), D(5480), E(0) #156989
詳解 (共 8 筆)
#1015240
沒有台北高等法院 這個法院哦!
在臺北地院的上級機關是"臺灣"高等法院哦!
高等法院除了臺灣之外 以下及其四大分院
臺中高分院、臺南高分院、高雄高分院、花蓮高分院
在臺北地院的上級機關是"臺灣"高等法院哦!
高等行政法院部分 也同樣的 沒有"臺灣"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有三大行政法院 → 台北、台中、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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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247
就算有「台北高等法院」這個選項也不可以選喔。這是個不存在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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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347
看似簡單,卻陷阱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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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366
噢!!恍然大悟= =
眼睛被遮了...
一直沒看到「行政」兩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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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4447
刑法廢除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致死的修法理由
修法的理由是認為從事業務之人(例如職業駕駛、開業醫師)與非從事業務之人,對防免發生傷害或死亡結果的注意義務與程度,應該都是一樣的,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行為所侵害的法益,其造成損害的結果未必會大於非從事業務之人。此外,是不是業務上的行為(是否屬於執行業務上的範疇)?因實務見解不一,時而衍生爭議。
基於平等原則及廣納學者的意見,本次修法遂廢除了「業務過失」相關的罪名,並提高了過失傷害罪及過失致死罪的法定刑到原有業務過失規定的法定刑程度,讓法院日後可依個案具體事實及違反注意義務等情節進行審判,並為妥適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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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934
為什麼台北高等法院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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