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甲犯竊盜罪後立即被鄰居乙逮捕,送警途中,甲趁乙不注意之際脫逃,甲除犯竊盜罪外,尚成立何罪?
(A)妨害公務罪
(B)單純脫逃罪
(C)準強盜罪
(D)不成立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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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1042), C(188), D(4372), E(0) #2988095

詳解 (共 3 筆)

#5591918
鄰居不是公權力機關,非公權力拘束監督之範圍內,自不屬刑法161條之客體,所以不會成立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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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1362

本題甲為現行犯,其被乙逮捕後脫逃是否該當刑法第161條第1項「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之構成要件行為主體,就此學說實務有不同意見,分述如下:
實務見解脫逃罪之成立,係指被逮捕監禁後,其身體已入於該管公務員實力支配下,乃竟脫逃者而言。本案中,乙並非公務員,自無公務員實力支配可言,因此甲不構成脫逃罪。
學說見解:通說認為現行犯為私人逮捕後而思以逃逸乃人之常情,故尚未送交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而由私人逮捕之現行犯,應非本罪之行為主體。惟少數說認為現行犯已在公立監督,而應為本罪之行為主體。
本題若按照實務見解與學說通說,甲被鄰人乙逮捕後脫逃,因尚未置於公權力監督下,非屬「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並不成立刑法第16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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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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