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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 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6625 | 科目:五等◆法院組織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 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6625

年份:103年

科目:五等◆法院組織法大意

46 律師在法庭辯護案件或代理訴訟時,屢次言語行動不當,並引發旁聽民眾之喧嘩叫囂,審判長應如何處理?
(A)科處罰鍰
(B)剝奪其律師資格
(C)禁止該律師開庭當日之辯護或代理
(D)禁止該律師擔任該刑事案件之辯護人或民事事件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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