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指之公務員?
(A)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B)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C)於國營事業機構執行私經濟行為之職務者
(D)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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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64), C(3676), D(378), E(0) #2094614

詳解 (共 4 筆)

#3912747
國營事業機構:只有股份是國家的,公司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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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2020
第 10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
腦處理之紀錄。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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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0條第二項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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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8229
第 10 條 :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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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677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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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76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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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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