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項工作應為不定期勞動契約?
(A)短期性工作
(B)季節性工作
(C)繼續性工作
(D)特定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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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 B(103), C(930), D(155), E(0) #2444406
統計: A(264), B(103), C(930), D(155), E(0) #2444406
詳解 (共 4 筆)
#4334422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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