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在最高速限 50 公里以下路段之車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駕駛人或肇事人 應於事故地點後方多少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A) 30 公尺
(B) 60 公尺
(C) 80 公尺
(D) 90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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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01), B(609), C(176), D(80), E(0) #1968739

詳解 (共 6 筆)

#4775880


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100公尺處。
快速道路或60公里以上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80公尺處。
50至60公里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50公尺處。
50公里以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30公尺處。
交通壅塞10公里以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5公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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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9520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高速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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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5526

第4條

  前條第一款規定適當距離如下:
  一、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
  二、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處。
  三、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處。
  四、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
  五、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公尺處。
  前項各款情形,遇雨霧致視線不清時,適當距離應酌予增加;其有雙向或多向車流通過,應另於前方或周邊適當處所為必要之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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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6809
100 100m60~100 80m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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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4875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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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020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

第 4 條
前條第一款規定適當距離如下:
一、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
二、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處。
三、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處。
四、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
五、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公尺處。
前項各款情形,遇雨霧致視線不清時,適當距離應酌予增加;其有雙向或多向車流通過,應另於前方或周邊適當處所為必要之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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