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基於何種關係而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之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 地區之住(居)所,進行查察?
(A)收養關係
(B)工作關係
(C)就學關係
(D)探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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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5), B(14), C(5), D(71), E(0) #406370
統計: A(805), B(14), C(5), D(71), E(0) #406370
詳解 (共 4 筆)
#803862
移民法第70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因婚姻或收養關係,而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 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 )所,進行查察。 前項所定查察,應於執行前告知受查察人。受查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 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所定查察,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該受查察人、住(居)所之住居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 二、日間已開始查察者,經受查察人同意,得繼續至夜間。
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因婚姻或收養關係,而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 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 )所,進行查察。 前項所定查察,應於執行前告知受查察人。受查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 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所定查察,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該受查察人、住(居)所之住居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 二、日間已開始查察者,經受查察人同意,得繼續至夜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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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8523
只有收養跟婚姻會作假,所以需要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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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5203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70條第1項
移民署受理因婚姻或收養(A)關係,而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進行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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