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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7年 - 106-2 臺北區高級中學指定科目模擬考試:公民與社會#99329 | 科目:高中(學測,指考)模擬考◆社會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7年 - 106-2 臺北區高級中學指定科目模擬考試:公民與社會#99329

年份:107年

科目:高中(學測,指考)模擬考◆社會

複選題
46. 《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是指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依法律規定應對所生損害負賠償責任的行為。請問下列關於侵權行為的敘述,哪些正確?
(A) 因侵權行為通常涉及到物的損害賠償,故規範在《民法•物權編》
(B) 若保母不餵食嬰兒,導致嬰兒餓死,屬於消極不作為的加害行為
(C) 醫生為傷患截肢以保全其性命,符合阻卻違法事由而不構成侵權
(D) 20歲的男子因被催眠而去打傷人,因屬完全行為能力人故應負責
(E) 若是因週刊不實的報導導致藝人的名譽權受損,也屬於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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