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一般通常認為最優先之法律解釋方法為何?
(A)論理解釋
(B)歷史解釋
(C)文義解釋
(D)目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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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 B(118), C(2227), D(180), E(0) #1469411
統計: A(170), B(118), C(2227), D(180), E(0) #1469411
詳解 (共 4 筆)
#3784747
論理解釋:雖分學者明示之解釋方法類型,但一切的法律解釋、論理乃應符合邏輯推斷。
歷史解釋:藉由探詢立法史與立法資料,了解立法者制定法律時的立法政策與欲實踐之目的。
文義解釋:要求法律解釋不能溢脫文字意義,是法律解釋得起點,也是終點,故應為最優先採用之法律解釋方法。
目的解釋:乃是在解釋法律時,考慮法律可能具有的各層次規範意義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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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6854
有關法律解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體系解釋應尋求符合立法精神與體系價值一貫性
(B)歷史解釋應參考立法之原意
(C)法條文義清楚時,法官本於審判獨立,仍可自行決定其解釋的方法
(D)通常應優先考慮文義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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