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何者非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主體?
(A)臺北市議會
(B)經濟部
(C)行政院
(D)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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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5), B(1306), C(161), D(300), E(0) #2515957
統計: A(335), B(1306), C(161), D(300), E(0) #2515957
詳解 (共 10 筆)
#5055489
憲法訴訟法 ( 民國 82 年 02 月 03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檢視現行法條 第 9 條
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
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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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0662
議會歸納為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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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8150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各款的「釋憲主體」。
- 中央、地方機關
- 人民、法人、政黨
- 立法委員
- 各級法院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9條,需要對上級機關 「層轉」。
所以經濟部只要層轉給「行政院」才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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