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照《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之規定,幼兒園提供過夜服務時,應提供專用寢室,下列敘述何者不符合規定?
(A)設置於一樓,幼兒每人之寢室面積不得小於二點二五平方公尺,教保服務人員或護理人員每人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
(B)幼兒專用床具應符合人因工程,床面距離地面二十公分以上,排列以每行列不超過二床為原則
(C)幼兒寢具應一人一套不得共用,且定期清潔及消毒,注意衛生
(D)應提供毗鄰且具隱私之盥洗室,供幼兒清洗、更衣及沐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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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1), B(602), C(25), D(83), E(0) #2352656
統計: A(231), B(602), C(25), D(83), E(0) #2352656
詳解 (共 3 筆)
#5405112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28條 幼兒園提供過夜照顧服務時,應提供專用寢具,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於一樓,幼兒美人之寢室面積不得小於2.25平方公尺,提供過夜照顧服務之人員
每人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A
二、幼兒及提供過夜照顧服務之人員均應有專用床具。幼兒專用床具應符合人因工程,床
面距離地面三十公分以上,排列以每行列不超過兩床為原則,並有足夠通道空間供幼兒
夜間行動,及提供過夜照顧服務之人員巡視照顧及管理。-B
三、幼兒寢具應一人一套不得共用,且定期清潔及消毒,注意衛生。-C
四、應安裝紗窗紗門,及配置兼顧安全與睡眠舒適之照明設備。
五、應提供毗鄰且具隱私之盥洗室,供幼兒清洗、更衣及沐浴。-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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