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對銀行辨識為洗錢及資恐高風險之個人客戶,下列何者並非於建立業務關係時應至少
取得之資訊?
(A)曾使用之姓名或別名,如結婚前使用之姓名、更名前使用之姓名
(B)任職地址、郵政信箱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如有)
(C)電話或手機號碼
(D)良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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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4), C(7), D(498), E(0) #3001732
統計: A(33), B(14), C(7), D(498), E(0) #3001732
詳解 (共 2 筆)
#5650325
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第4條
針對依據銀行客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相關規範辨識為高風險或具特定高風險因子之個人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應至少取得下列任一資訊:
*曾使用之姓名或別名,如結婚前使用之姓名、更名前使用之姓名。
*任職地址、郵政信箱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如有)。
*電話或手機號碼。
*任職地址、郵政信箱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如有)。
*電話或手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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