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關於夫妻財產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應於結婚前約定,結婚後即不得變更,以維護法律關係的穩定性
(B)如未特別約定,即為法定財產制,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共同管理之
(C)如採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先死亡時,繼承人無從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D)於剩餘財產分配時,若夫妻因判決而離婚,有關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之計算以購入財產時為準
統計: A(4), B(141), C(155), D(44), E(0) #3159800
詳解 (共 5 筆)
此題涉及民法的哪編:
本題涉及「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變更、性質,以及核心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性質與計算,屬於民法親屬編的內容。
正確答案為 (C) 如採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先死亡時,繼承人無從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理由說明:
本題的關鍵在於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民法§1030-1)權利性質的理解,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實務與學說爭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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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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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最高法院的穩定見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因其源於夫妻的身分關係及對婚姻協力之貢獻,具有一身專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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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著,這個權利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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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死亡時,如果他/她在生前並未向對方提出請求、或取得對方承諾、或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這個一身專屬的權利就會因其死亡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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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權利已消滅,其繼承人自然就「無從主張」此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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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 如果該權利人在生前已經向對方請求並獲承諾,或已向法院提起訴訟,則該權利就已「具體化」為一個普通的金錢債權,此時若權利人死亡,該已具體化的債權就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但本選項是描述一般原則,故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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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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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1004 條,夫妻財產制,得於婚前或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且依實務見解,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仍得隨時變更其財產制。因此,本選項稱「結婚後即不得變更」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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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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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半句「如未特別約定,即為法定財產制」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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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後半句的描述是錯誤的。法定財產制的特色是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各自管理(分別財產),並非「合併為共同財產,共同管理之」。後者的描述是「共同財產制」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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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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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1030-4 條,計算夫妻現存婚後財產價值時,原則上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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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該條設有但書:「但判決離婚時,以起訴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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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選項稱以「購入財產時」為準,不論是依原則或但書,都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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