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甲散步公園中,突然迎面而來乙所飼養之狼犬欲對甲攻擊,甲情急之下持 木棍對該狼犬頭部猛力敲打1下,致狼犬死亡,甲應否負刑事責任?
(A)可依緊急避難規定,阻卻違法
(B)屬正當防衛過當,至多只能減輕其刑
(C)可依正當防衛規定,阻卻違法
(D)因狼犬為乙所飼養,構成毀損罪,但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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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13), B(334), C(1188), D(260), E(0) #3092300

詳解 (共 7 筆)

#5793931
甲散步公園中,突然迎面而來乙所飼養之狼犬欲對甲攻擊,甲情急之下持 木棍對該狼犬頭部猛力敲打1下,致狼犬死亡,甲應否負刑事責任?Q45
(A) 可依緊急避難規定,阻卻違法
(B) 屬正當防衛過當,至多只能減輕其刑
(C) 可依正當防衛規定,阻卻違法
(D) 因狼犬為乙所飼養,構成毀損罪,但得減輕其刑
王五近來的運氣不佳,在一個寒冷的冬天清晨,他牽著心愛的狼犬出門散步,卻發生下列的不幸事件

1.王五的狼犬,突然撲向趙六,趙六馬上將之擊斃
2.王五的狼犬撲向趙六,王五本可以喚回狗,但王五置之不理,趙六因而打死狗。
3.王五的狼犬撲向趙六,王五本可以喚回狗,但王五置之不理,路人陳七要王五召回狗,
王五不從,陳七打其臉頰,王五因而受傷

問對於上述行為人的行為,應如何從刑法上加以評價?

解析:

1.趙六擊斃王五的狼犬,就構成要件而言,可成立毀損罪,就違法性而言,由於正當防衛係針對現時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為之,故無法主張正當防衛。但是趙六如果是基於避難的意思,可以主張刑法第24條第一項的緊急避難阻卻違法,因為緊急避難的對象不論人,物,自然事實均可,同時由於事出突然,就法益權衡原則,必要性原則而言,因無過當的問題。

2.承前所述,本例中趙六除了可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的成立外,還可主張正當防衛。因為王五消極的不作為侵害趙六的權利,所以趙六不僅遭受到物的侵害,也同時遭受到人的現時不法侵害。至於王五則有可能構成傷害罪。

3.陳七打王五的臉頰,有可能成立傷害罪。但是陳七係為了避免趙六受到傷害而為之,故可主張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難來阻卻違法,因為兩者同時保持自己或第三人之法益,而損害別人法益之行為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2320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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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只針對「自然人之現在不法侵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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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犬之兇猛性格乃天性使然,並沒有惡意攻擊他人之意圖,因此僅適用緊急避難,並非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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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如何區分? 刑法第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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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可依緊急避難規定,阻卻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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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3750
法務部案例,遇狗攻擊屬「正當防衛」
自己飼養的狗是自己財產的一部份,老奶奶對她的愛狗是享有財產上權利,也就是搶救自己的財產,曾永盛則是因為狗要攻擊他母親而採取反擊行動,他母親是人,人雖然不是財產上利益的標的,但是人在民法上是享有人格權,人格權的具體內容,一般性的概念,是指一個人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姓名、貞操、信用、祕密等等。一隻兇猛的狗來攻擊,人的身體、健康甚至於生命都會遭受到侵害。   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上段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老奶奶的愛狗以及曾永盛的母親身體受到有主人的狗咬住或者攻擊,都是一種「現時不法之侵害」,依這條法條的規定,是可以實施正當防衛,正當防衛的結果縱然使他人的權利,也就是他養的狗,受到損害,也不用負起民事上損害賠償的責任。 
https://www.moj.gov.tw/2204/2528/2547/2576/14371/


另一則
如果被狗追的的可憐民眾剛好跟筆者一樣怕狗,拿起身邊的物品就往小狗的方向丟,不慎讓小狗受傷或死亡,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視為緊急避難並免除其刑。但窮追猛打那種很明顯就出於傷害小狗故意的行為,就不屬於緊急避難了。

也許有朋友會好奇,為什麼是緊急避難而非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主要是在避免遭受「不法侵害」,和緊急避難還是有些許不同。若今天的狀況換成主人指使小狗咬人,那就會變成正當防衛了。
所幸那位網友無大礙,但看這飼主的態度實在讓人相當火大啊!甚至覺得小狗去攻擊別人與自己毫無關聯,萬一哪天狗狗去傷害小孩,那後果是不堪設想的。「本文由 晚晴法律事務所 授權寵物百科轉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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