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有關刑法第 137 條妨害考試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罪之犯罪主體僅指應考人,不包括頂替人
(B)教育部舉辦之留學考試亦屬本條所稱依法舉辦之考試
(C)本罪為結果犯,如未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不構成犯罪
(D)與依考試法舉辦之考試有關人員洩漏試題,亦構成本罪
統計: A(39), B(402), C(212), D(2353), E(0) #3183765
詳解 (共 5 筆)
有關刑法第 137 條妨害考試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本罪之犯罪主體僅指應考人,不包括頂替人→頂替他人應考的頂替人,也是犯罪主體。
(B) 教育部舉辦之留學考試亦屬本條所稱依法舉辦之考試→僅公務人員考試與專門職業與技術人員的國家考試。
(C) 本罪為結果犯,如未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不構成犯罪→未遂犯罰之。
(D) 與依考試法舉辦之考試有關人員洩漏試題,亦構成本罪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廉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118058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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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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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公務人員的考試,依據的是《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的考試,依據的是《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考試作弊,在在都有,但要負刑事責任,到目前為止,只有為國掄才的公務人員考試與專門職業與技術人員的國家考試,才有適用。
刑事處罰考試作弊的法條,是刑法分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全文列有兩項,第一項的內容是這樣規定的:「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已提高為新臺幣九千元)第二項則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一項所規定的犯罪要件,可分成四點作說明,第一,這罪的犯罪主體,並不以參與考試的考生為限,辦理試務人員也包括在內。試務人員屬於公務員的話,有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來犯這罪,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還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頂替他人應考的頂替人,也是犯罪主體。第二,須限於依考試法舉行的考試:我國是五權憲法國家,憲法第八十三條明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與公務人員任用等有關人事制度。國家的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依憲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須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考試院為辦理這些業務,於其下設有考選部,專事舉辦為國家拔擢人才的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