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有關我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屬於非營利組織
(B)為公法人
(C)包括由公營事業捐助成立,且捐助財產達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半數以上的財團法人
(D)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其解散
統計: A(243), B(2192), C(268), D(414), E(0) #3183440
詳解 (共 10 筆)
(A)屬於非營利組織→正確,財團法人法§2Ⅰ規定:本法所稱財團法人,指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私法人。
(B)為公法人→錯誤,財團法人法§2Ⅰ規定:本法所稱財團法人,指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私法人。
(C)包括由公營事業捐助成立,且捐助財產達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半數以上的財團法人 →正確,財團法人法§2Ⅱ規定:(條文經濃縮整理)本法所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指財團法人由政府機關、公法人、公營事業捐助成立,或接受政府機關、公法人、公營事業捐贈,或與政府機關、公法人、公營事業共同捐助成立,其捐助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50%。
(D)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其解散→正確,財團法人法§58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解散:
一、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而無存續之必要。
二、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
三、定有存立期間者,其期間屆滿。
※公設財團法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1.成立目的:法規制度限制(礙於法規無法延攬特殊專業人才)、行政流程效率不佳、專業性不足、官僚體制導致執行力不彰。
2.經費來源:捐助、補助、委辦。 v.s行政法人:政府年度公務預算
3.受行政機關監督程度:行政機關>行政法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非營利組織。
4.實例:中華經濟研究院、國家衛生研究院、國家實驗研究院、工業技術研究院、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有關我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屬於非營利組織
(B) 為公法人→私法人。
(C) 包括由公營事業捐助成立,且捐助財產達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半數以上的財團法人
(D) 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其解散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行政學大意#118051
答案:B
-------------------------
第 2 條第1項第2項
本法所稱財團法人,指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私法人。(B)
本法所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指財團法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由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捐助成立,且其捐助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C)
二、由前款之財團法人自行或前款之財團法人與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共同捐助成立,且其捐助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
三、由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前二款財團法人捐助之財產,與接受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前二款財團法人捐贈並列入基金之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
四、由前三款之財團法人自行或前三款之財團法人與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共同捐助或捐贈,且其捐助財產與捐贈並列入基金之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解散:
一、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而無存續之必要。
二、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D)
三、定有存立期間者,其期間屆滿。
李天申/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博士、元智大學社會暨政策科學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其初衷為希冀透過較有人事、會計與採購彈性的機構,協助行政部門執行公共政策、推動公共任務。但長期下來,許多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早已變調,不僅規避監督、與民爭利、淪為人事酬庸的溫床,甚至落入私人口袋。對此,行政院院會於今(2017)年4月6日「再度」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擬以政府捐助比例50%為界線,將財團法人分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包括接收日本政府遺留財產者)、「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兩類來進行分級管理,針對前者施以高密度監督,而後者則採低密度監督。
由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此一法律名詞字數多、饒口且閱讀不便,本文採用較簡化、通俗的用詞–「公設財團法人」來替代之。以下先針對公設財團法人的常見迷思,進行觀念的釐清。
1.財團法人是以公益為宗旨的非營利組織(A),不是追求私利的財團企業
2.財團法人的財產為社會公有,不等同國有,捐助更非投資
3.公設財團法人是私法人(B),不是公法人,監督密度不宜高過公法人
(B) 為私法人
公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