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有關開庭錄音之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開庭時只要向法警或庭務員報備即可錄音
(B)每案開庭錄音應自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起錄,並宣告開庭日期及時間
(C)當事人開庭後閱覽筆錄而認有異議,書記官應播放錄音內容核對
(D)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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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4), B(18), C(14), D(30), E(0) #600807

詳解 (共 4 筆)

#4143960
(A)當事人開庭時只要向法警或庭務員報備即可錄音(X;審判長許可方得錄音)
(B)每案開庭錄音應自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起錄,並宣告開庭日期及時間(O)
(C)當事人開庭後閱覽筆錄而認有異議,書記官應播放錄音內容核對(O)
(D)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O)

法院組織法 第 90 條 (法庭開庭之禁止行為及錄音、錄影相關規定)
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
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
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5 條
在法庭之錄音應自每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法院書記官應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
前條後段情形,錄音人員應報告審判長,並由書記官將該事由記載於筆錄。

刑事訴訟法 第 44-1 條 (審判錄音錄影之製作及使用)
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
前項後段規定之文書,經書記官核對後,認為其記載適當者,得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並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 216 條 (筆錄之朗讀及閱覽)
筆錄或前條文書內所記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應依聲請於法庭向關係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
關係人對於筆錄所記有異議者,法院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之;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

法院組織法 第 90-1 條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
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前三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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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47下列有關開庭錄音之敘述何者...
(共 40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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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3 條
I 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B)⭕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5 條
I 在法庭之錄音應自每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法院書記官應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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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刑訴§44-1、民訴§216

(D)⭕
 法院組織法 第 90-1 條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
I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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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

法院書記官應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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