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規定:國民小學自足式特教班,每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
(A) 10人
(B) 12人
(C) 15人
(D) 30人 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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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7), B(76), C(19), D(1), E(0) #25396
統計: A(377), B(76), C(19), D(1), E(0) #25396
詳解 (共 8 筆)
#52806
建議修改題目 因為題目在玩文字遊戲 他提到是民國95年的法案為主 所以修改題目較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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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275
建議可以刪除此題目了
目前規範特殊教育班級人數之法規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103.4.10)
第 3 條
學校(園)實施身心障礙教育,設特殊教育班者,每班學生人數,應依下 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級主管 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一)幼兒園: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民小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民中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級中等學校: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二、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依各級主管機關之規定。 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於所轄學校總教師員額不變之情形下,移撥 普通班教師員額增設特殊教育班。
目前規範特殊教育班級人數之法規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103.4.10)
第 3 條
學校(園)實施身心障礙教育,設特殊教育班者,每班學生人數,應依下 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級主管 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一)幼兒園: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民小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民中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級中等學校: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二、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依各級主管機關之規定。 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於所轄學校總教師員額不變之情形下,移撥 普通班教師員額增設特殊教育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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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7
更正為10人了
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
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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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59
跟著目前的法條做修正就對了...讚...下次就不會再出現不同年代有不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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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89
法規已修正,站長快幫忙改答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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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68
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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