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依郵政法規定,收件人得否行使郵件補償請求權?
(A)不得請求,因僅寄件人有權請求
(B)不得請求,因僅寄件人及其家屬有權請求
(C)得請求,因收件人及寄件人皆有獨立請求權
(D)收件人能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時,方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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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14), C(211), D(5628), E(0) #395511
統計: A(96), B(14), C(211), D(5628), E(0) #395511
詳解 (共 3 筆)
#1439996
第 三十 條 前條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 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 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時,已聲明保留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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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5782
寄件人行使:包裹、快捷、報值、保價全部一部遺失毀損被竊&其它掛號全部遺失被竊
收件人行使:收件人證明寄件人授權&郵件一部毀損被竊,收其餘部分已聲明保留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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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2529
郵政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第 29 條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
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
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
前項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
寄件人或收件人除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補償外,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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