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某縣政府辦理一清潔勞務採購案,甲廠商得標後無正當理由拒不簽約,該機關將甲廠商於95
年2月20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1年,請問甲廠商自何時才能再參加政府機關之投標?
(A)96年2月19日
(B)96年2月20日
(C)96年2月21日
(D)9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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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38), C(146), D(2), E(0) #2646082
統計: A(30), B(38), C(146), D(2), E(0) #2646082
詳解 (共 2 筆)
#6801667
某縣政府辦理一清潔勞務採購案,甲廠商得標後無正當理由拒不簽約,該機關將甲廠商於95 年2月20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1年,請問甲廠商自何時才能再參加政府機關之投標?
(C) 96年2月21日
(C) 96年2月21日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7款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第3款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
95年2月20日刊登
95年2月21日~98年2月20日停權
98年2月21日可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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