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一定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
(B)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C)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遊憩區
(D)申請變更為風景區,其面積以二十公頃以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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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218), C(64), D(35), E(0) #1559827

詳解 (共 3 筆)

#2425653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12 條

為執行區域計畫,各級政府得就各區域計畫所列重要風景及名勝地區研擬 

風景區計畫,並依本規則規定程序申請變更為風景區,其面積以二十五公

頃以上為原則。但離島地區,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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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11 條非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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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0234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下列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一、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
二、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
三、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四、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五、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六、申請開發公墓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或其他殯葬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七、前六款以外開發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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