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高度2 公尺以上開口護欄設置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木材構成上欄桿及 桿柱之斷面應在30 平方公分以上
(B)鋼管構成桿柱不得超過2.5 公尺,桿柱 直徑不得小於3.6公分
(C)上欄桿高度在90公分以上
(D)桿柱強度及錨錠,應使 整個護欄具有抵抗上欄桿任一點任何方向加以75公斤之荷重而不變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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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0), B(1729), C(541), D(414), E(0) #3235642

詳解 (共 3 筆)

#6106538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以鋼管構成者,其上欄杆、中欄杆及杆柱之直徑均不得小於三點八公 分,杆柱相鄰間距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

第 20 條
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 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其上欄杆、中欄杆及地盤面與樓板面 間之上下開口距離,應不大於五十五公分。 二、以木材構成者,其規格如下: (一)上欄杆應平整,且其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 (二)中欄杆斷面應在二十五平方公分以上。 (三)腳趾板高度應在十公分以上,厚度在一公分以上,並密接於地盤面 或樓板面舖設。 (四)杆柱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相鄰間距不得超過二公尺。 三、以鋼管構成者,其上欄杆、中欄杆及杆柱之直徑均不得小於三點八公 分,杆柱相鄰間距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 四、採用前二款以外之其他材料或型式構築者,應具同等以上之強度。 五、任何型式之護欄,其杆柱、杆件之強度及錨錠,應使整個護欄具有抵 抗於上欄杆之任何一點,於任何方向加以七十五公斤之荷重,而無顯 著變形之強度。 六、除必須之進出口外,護欄應圍繞所有危險之開口部分。 七、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地板,不得堆放任何物料、設備,並不得 使用梯子、合梯、踏凳作業及停放車輛機械供勞工使用。但護欄高度 超過堆放之物料、設備、梯、凳及車輛機械之最高部達九十公分以上 ,或已採取適當安全設施足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 八、以金屬網、塑膠網遮覆上欄杆、中欄杆與樓板或地板間之空隙者,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不設腳趾板。但網應密接於樓板或地板,且杆柱之間距不得超過 一點五公尺。 (二)網應確實固定於上欄杆、中欄杆及杆柱。 (三)網目大小不得超過十五平方公分。 (四)固定網時,應有防止網之反彈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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