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關於絕對不起訴之事由,下列何者有誤?
(A)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者
(B)時效已完成者
(C)曾經大赦者
(D)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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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9), B(79), C(336), D(151), E(0) #2166183

詳解 (共 5 筆)

#3752509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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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9739

絕對不起訴,沒有罪就不能起訴


和解不見得沒罪
時效完成-罪的時效過去
曾經大赦-罪的刑責被赦免了
嫌疑不足-無法判定有罪

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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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7758
例如車禍案件,和解後對方不履行和解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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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8740

曾經大赦者

大赦是指對特定犯罪或一般犯罪,為了使他消滅刑事法上的一切效果之命令,已經罪刑宣告者,其罪刑宣告無效,未經罪刑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但如果特赦減刑或復權,只指受罪刑宣告後,免除或減輕其刑之執行,或回復其所褫奪之公權,非本款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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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8506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
(共 12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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