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幾分之幾?
(A)二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八分之一
(D)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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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5), B(256), C(96), D(4568), E(0) #1469529

詳解 (共 5 筆)

#1539021

★ 民法第805條 

Ⅰ、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Ⅱ、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Ⅲ、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Ⅳ、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Ⅴ、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 民法第805條之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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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7780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

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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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2282
記:把撿到的東西拿去警局只能說有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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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9431
引用自摩友Peter Chung 高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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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6751
民法 第 805 條  1.遺失物自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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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571351
未解鎖
民法第805條 ,這法條應該早就深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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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049180
未解鎖
遺失物拾得 6個月內認領、拾得人請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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