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合併之規定,何者錯誤?
(A)最近期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B)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單位淨資產價值低於單位面額之基金數目不得超過其所經理基金 總數之三分之一
(C)最近半年未曾受主管機關依證交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處分,但其違法 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金管會認可者,不在此限
(D)如有不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有關合併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綜合考 量證券市場健全發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競爭力等因素,予以專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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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308), C(52), D(71), E(0) #933138

詳解 (共 1 筆)

#2966000
(B)應改為→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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