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8.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
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之必要措施,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B)工作場所之巡視
(C)指定承攬工程金額
最多之承攬人為工
作場所負責人
(D)相關承攬事業間之
安全衛生教育之指
導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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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62), C(2343), D(124), E(0) #3034145
統計: A(41), B(62), C(2343), D(124), E(0) #3034145
詳解 (共 2 筆)
#6114934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7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雇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 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 工作之聯繫與調整。
- 工作場所之巡視。
- 相關承攬是夜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其中選項3說明是錯誤的,並非指定金額最多者擔任工作場所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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