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 身心障礙幼兒就讀公立幼兒園普通班得減少班級人數,這是依據下列哪一個法規?
(A)《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B)《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C)《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D)《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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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1), B(635), C(64), D(44), E(0) #1992185
統計: A(871), B(635), C(64), D(44), E(0) #1992185
詳解 (共 2 筆)
#3349835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16 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前項所定班級人數;其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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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4953
國小 普通班人數酌減 相關法規
特殊教育法 第27條
1.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2.為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前項學校應減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其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源與協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之措施優於本辦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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