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甲於路邊臨檢時,與臨檢警員乙、丙起衝突,同時辱駡兩人三字經,乙與丙均提起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 1 個公然侮辱罪
(B)甲成立 1 個公然侮辱罪及 1 個侮辱公務員罪,數罪併罰
(C)甲成立 2 個公然侮辱罪及 1 個侮辱公務員罪,數罪併罰
(D)甲成立 2 個公然侮辱罪及 1 個侮辱公務員罪,並依想像競合犯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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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8), B(955), C(1099), D(4855), E(0) #1982620

詳解 (共 10 筆)

#3313661

侵害國家法益, 不適用想像競合, 僅成立一罪, 例如: 誣告, 妨害公務之侮辱公務員

順便複習一下國家法益: 內亂, 外患, 妨害國交, 妨害公務, 妨害投票, 妨害秩序, 瀆職, 脫逃, 藏匿人犯, 湮滅證據, 偽證, 誣告


法條競合行為侵害法益。

Ex.甲把乙關起來,同時該當302剝奪行動自由罪與304強制罪,都是妨礙他人自由。解法 → 302剝奪行動自由罪已把304強制罪吸收進去,因此把人關起來的行為只要論處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罪即可。

想像競合行為侵害法益。Ex.丟一顆炸彈(一行為),造成數人死亡(數個個人法益遭受侵害)。

數罪併罰行為侵害法益,該當數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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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3904
此題較困難,必須了解刑法309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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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1193

不用想太複雜

侵害國家法益雖無法條想像競合 係由國家提告 只成立一罪

但兩個警員都有提告 依刑事訴訟法合為一案審理 自然有侮辱公務員罪和2個公然侮辱罪

再依刑法55條想像競合


而不是只論及單獨國家這個原告當事人成立一個侮辱公務員罪而已


數罪併罰的成立要件為數行為 且需論及有無時間上的持續.連續判斷行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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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5824

這題算是結合想像競合犯和告訴乃論的考題,雖然刑法題有不少考複數概念題目,但大多比民法題容易做拆題

但這題真正關鍵的是辨別想像競合犯與數罪併罰的差別


關鍵字:同時辱罵兩人三字經,乙丙皆提起告訴(一行為侵害複數法益)→想像競合犯

但只有(D)選項符合想像競合犯,這題要增加難度的話大概是把(B)的數罪併罰改成想像競合犯吧。


※公然侮辱罪是告訴乃論之侵害個人法益犯罪,侮辱公務員罪屬非告訴乃論之侵害國家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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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8987
應該說: 1.員警執勤時被侮辱(不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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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1119

最高法院85 年度台非 字第 238 號: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對於公務員二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並刑法第五十五條所謂「想像競合犯之法例適用。本件被告同時辱罵三警員並對該三警員吐口水,其所侵害為國家法益,原判決以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之侮辱公務員一罪論擬,於法並無違誤。非常上訴意旨以被告此部分所為,係一行為侮辱三個執行公務之警員,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執指原判決論以一罪,於法不合云云,自屬誤會。

資料來源:https://law.judicial.gov.tw/FINT/data.aspx?id=D%2C85%2C%E5%8F%B0%E9%9D%9E%2C238%2C001&ro=88&ty=J&q=218fe5a8449de5f1baf6cf7279988948&sort=DS&o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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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6159
台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311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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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5963
公然侮辱不屬於侵害國家法益=>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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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5767

想請問摩友,所以如果題幹改成不同時辱罵兩人三字經(且都為執勤時),是否就變成,(C)甲成立 2 個公然侮辱罪及 1 個侮辱公務員罪,數罪併罰,因為一行為變成數行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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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6742

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38號+自己的筆記:刑法§140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對於公務員二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並無刑法§55所謂想像競合犯之法例適用。本件被告同時辱罵三警員並對該三警員吐口水,其仍僅侵害一個國家法益(而非三個國家法益),故原判決以一罪論擬,於法並無違誤例如:甲同時對巡邏員警乙、丙、丁三人辱罵三字經,乙丙丁均提起告訴,則甲成立3個公然侮辱罪(§309-個人法益)1個侮辱公務員罪(§140-國家法益),並依想像競合犯處斷

※補充一:

侵害國家法益之罪第一章到第十章: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瀆職罪妨害公務罪(§140侮辱公務員罪)妨害投票罪妨害秩序罪脫逃罪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偽證及誣告罪

侵害社會法益之罪-第十一章到第二十一章:公共危險罪偽造貨幣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度量衡罪偽造文書印文罪妨害風化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妨害農工商罪鴉片罪賭博罪

侵害個人法益之罪-第二十二章到第三十六章殺人罪傷害罪墮胎罪遺棄罪妨害自由罪妨害名譽及信用罪(§309公然侮辱罪)妨害祕密罪竊盜罪搶奪強盜及海盜罪侵占罪詐欺背信及重利罪恐嚇擄人勒贖罪贓物罪毀棄損壞罪妨害電腦使用罪妨害性自主罪

※補充二:民國88年修正之規定,其立法意旨乃著重於保護個人的性決定自由,認為經營性生活,個人得本其自主權自由決定,不容他人恣意予以侵害。此與傳統保護健全性秩序、性風俗的目的,在思維上已作修正。故立法體例上,如將妨害性自主罪章仍置於社會法益之類型當中,並不妥當。宜將其移至保護個人法益(妨害自由罪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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