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甲於路邊臨檢時,與臨檢警員乙、丙起衝突,同時辱駡兩人三字經,乙與丙均提起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 1 個公然侮辱罪
(B)甲成立 1 個公然侮辱罪及 1 個侮辱公務員罪,數罪併罰
(C)甲成立 2 個公然侮辱罪及 1 個侮辱公務員罪,數罪併罰
(D)甲成立 2 個公然侮辱罪及 1 個侮辱公務員罪,並依想像競合犯處斷
統計: A(988), B(955), C(1099), D(4855), E(0) #1982620
詳解 (共 10 筆)
侵害國家法益, 不適用想像競合, 僅成立一罪, 例如: 誣告, 妨害公務之侮辱公務員
順便複習一下國家法益: 內亂, 外患, 妨害國交, 妨害公務, 妨害投票, 妨害秩序, 瀆職, 脫逃, 藏匿人犯, 湮滅證據, 偽證, 誣告
法條競合:一行為侵害一法益。
Ex.甲把乙關起來,同時該當302剝奪行動自由罪與304強制罪,都是妨礙他人自由。解法 → 302剝奪行動自由罪已把304強制罪吸收進去,因此把人關起來的行為只要論處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罪即可。
想像競合:一行為侵害數法益。Ex.丟一顆炸彈(一行為),造成數人死亡(數個個人法益遭受侵害)。
數罪併罰:數行為侵害數法益,該當數罪名。
不用想太複雜
侵害國家法益雖無法條想像競合 係由國家提告 只成立一罪
但兩個警員都有提告 依刑事訴訟法合為一案審理 自然有侮辱公務員罪和2個公然侮辱罪
再依刑法55條想像競合
而不是只論及單獨國家這個原告當事人成立一個侮辱公務員罪而已
數罪併罰的成立要件為數行為 且需論及有無時間上的持續.連續判斷行為數
這題算是結合想像競合犯和告訴乃論的考題,雖然刑法題有不少考複數概念題目,但大多比民法題容易做拆題
但這題真正關鍵的是辨別想像競合犯與數罪併罰的差別
關鍵字:同時辱罵兩人三字經,乙丙皆提起告訴(一行為侵害複數法益)→想像競合犯
但只有(D)選項符合想像競合犯,這題要增加難度的話大概是把(B)的數罪併罰改成想像競合犯吧。
※公然侮辱罪是告訴乃論之侵害個人法益犯罪,侮辱公務員罪屬非告訴乃論之侵害國家法益。
最高法院85 年度台非 字第 238 號: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對於公務員二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並無刑法第五十五條所謂「想像競合犯」之法例適用。本件被告同時辱罵三警員並對該三警員吐口水,其所侵害為國家法益,原判決以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之侮辱公務員一罪論擬,於法並無違誤。非常上訴意旨以被告此部分所為,係一行為侮辱三個執行公務之警員,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執指原判決論以一罪,於法不合云云,自屬誤會。
想請問摩友,所以如果題幹改成不同時辱罵兩人三字經(且都為執勤時),是否就變成,(C)甲成立 2 個公然侮辱罪及 1 個侮辱公務員罪,數罪併罰,因為一行為變成數行為了?
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38號+自己的筆記:刑法§140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對於公務員二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並無刑法§55所謂想像競合犯之法例適用。本件被告同時辱罵三警員並對該三警員吐口水,其仍僅侵害一個國家法益(而非三個國家法益),故原判決以一罪論擬,於法並無違誤。例如:甲同時對巡邏員警乙、丙、丁三人辱罵三字經,乙丙丁均提起告訴,則甲成立3個公然侮辱罪(§309-個人法益)及1個侮辱公務員罪(§140-國家法益),並依想像競合犯處斷。
※補充一:
侵害國家法益之罪- 第一章到第十章:①內亂罪②外患罪③妨害國交罪④瀆職罪⑤妨害公務罪(如§140侮辱公務員罪)⑥妨害投票罪⑦妨害秩序罪⑧脫逃罪⑨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⑩偽證及誣告罪
侵害社會法益之罪-第十一章到第二十一章:①公共危險罪②偽造貨幣罪③偽造有價證券罪④偽造度量衡罪⑤偽造文書印文罪⑥妨害風化罪⑦妨害婚姻及家庭罪⑧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⑨妨害農工商罪⑩鴉片罪⑪賭博罪
侵害個人法益之罪-第二十二章到第三十六章: ①殺人罪②傷害罪③墮胎罪④遺棄罪⑤妨害自由罪⑥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如§309公然侮辱罪)⑦妨害祕密罪⑧竊盜罪⑨搶奪強盜及海盜罪⑩侵占罪⑪詐欺背信及重利罪⑫恐嚇擄人勒贖罪⑬贓物罪⑭毀棄損壞罪⑮妨害電腦使用罪⑯妨害性自主罪
※補充二:民國88年修正之規定,其立法意旨乃著重於保護個人的性決定自由,認為經營性生活,個人得本其自主權自由決定,不容他人恣意予以侵害。此與傳統保護健全性秩序、性風俗的目的,在思維上已作修正。故立法體例上,如將妨害性自主罪章仍置於社會法益之類型當中,並不妥當。宜將其移至保護個人法益(妨害自由罪章)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