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甲開車不慎撞及騎士 A 受傷倒地,A 頭臚破裂且昏迷不醒,甲擔心刑責,乃加速逃逸,對 A 棄置不
顧。A 經路人立即送醫急救,因已有致命傷勢,到醫院前已死亡。有關甲所成立之罪名,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僅成立遺棄致死罪一罪
(B)僅成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致死罪一罪
(C)過失致死罪與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兩罪數罪併罰
(D)過失致傷罪與過失致死罪,兩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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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806), C(4849), D(94), E(0) #2988097
統計: A(129), B(806), C(4849), D(94), E(0) #2988097
詳解 (共 10 筆)
#5591945
甲開車不小心撞到a是一行為,撞到後逃逸是另一行為,所以數罪併罰。
甲撞a造成的致命傷導致a死亡之結果,所以是論過失致死。
所以過失致死和肇事逃逸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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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0924
甲開車不慎撞及騎士 A 受傷倒地,A 頭臚破裂且昏迷不醒(致傷),甲擔心刑責,乃加速逃逸,對 A 棄置不顧。A 經路人立即送醫急救,因已有致命傷勢,到醫院前已死亡(最後致死)。有關甲所成立之罪名,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 僅成立遺棄致死罪一罪→╳
肇事逃逸與遺棄罪,形成想像競合,應論遺棄罪,但還有過失致死的部分。
(B) 僅成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致死罪一罪→╳
除發生交通事故致死外,尚有294之遺棄罪、276過失致人於死等,並非只有成立一罪。
(C) 過失致死罪與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兩罪數罪併罰 →○
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係針對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予以非難,而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則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是該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則非所問。二者之立法目的及犯罪構成要件截然不同,且駕駛人之肇事逃逸係在其過失行為發生後,為規避責任,乃另行起意之另一行為,故行為人之過失犯行與其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行為,應屬併罰關係(88年台上字第7396號判決參照)
(D) 過失致傷罪與過失致死罪,兩罪數罪併罰→╳
過失致傷與過失致死在本案形成層升的效果,最後會被過失致死給全部競合掉(應該屬於法條競合的補強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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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7160
開車撞到人一行為
逃走一行為
兩行為 數罪併罰
逃走一行為
兩行為 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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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3865
欲成立294條第2項之遺棄致死罪加重結果犯
除客觀上行為人之遺棄行為使被害人發生客觀上能預見之死亡損害以外,該死亡結果亦需與行為人之遺棄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
若行為人客觀上確實有遺棄之行為,惟被害人傷勢之嚴重,縱使即時予以救治仍無法救活,則其死亡結果與行為人之遺棄行為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之可言,自不成立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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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179509
實質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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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0850
40 有關遺棄罪相關規定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阻斷無自救能力之人逃生之機會,屬不作為遺棄行為
(B) 車禍重傷確定必將死亡之人,不屬本罪之無自救能力之人
(C) 依實務見解,遺棄罪所謂之法令、契約所生的保護義務,不包含無因管理的情況
(D) 甫出生3日之嬰兒,因可自行呼吸,不屬本罪之無自救能力之人
公職◆刑法 -112年 - 112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刑法概要#116437
答案:C
統計:A(435), B(267), C(1471), D(77), E(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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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為什麼又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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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7851
所以我說 遺棄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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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621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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