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除另有規定外,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無效
(B)行政處分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無效
(C)除另有規定外,對於違法之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D)除另有規定外,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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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3), B(42), C(228), D(257), E(0) #2444408
統計: A(1123), B(42), C(228), D(257), E(0) #2444408
詳解 (共 6 筆)
#4261459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第 112 條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
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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