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
資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B)於事故 7 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C)於事故 14 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D)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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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1), B(319), C(5868), D(316), E(0) #1968741
統計: A(281), B(319), C(5868), D(316), E(0) #1968741
詳解 (共 5 筆)
#4655912
第13條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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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022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
第 13 條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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