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有關信託契約形式態樣及其稅捐審查、核課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益人特定且委託人無保留變更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課受益人所得
稅
(B)受益人特定且委託人僅保留特定受益人間分配他益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課受益人所得稅
(C)受益人特定且委託人僅保留變更信託財產營運範圍、方法之權利者,課受益人所得稅
(D)受益人特定但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課受益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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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 C(4), D(83), E(0) #3334719
統計: A(10), B(1), C(4), D(83), E(0) #3334719
詳解 (共 1 筆)
#6333455
根據臺灣財政部的規定,信託契約中若受益人已特定,但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利益的權利,則視為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仍具有控制權,實質上屬於自益信託。因此,信託財產所生之收入應視為委託人的所得,應由委託人併入其當年度所得額課徵所得稅,而非課徵受益人所得稅。
其他選項分析:
- (A) 受益人特定且委託人無保留變更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課受益人所得稅。此情況下,受益人已特定,且委託人未保留相關權利,應視為他益信託,信託財產所生之收入應課徵受益人所得稅,故此選項正確。
- (B) 受益人特定且委託人僅保留特定受益人間分配他益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課受益人所得稅。此情況下,委託人僅保留在特定受益人之間分配信託利益的權利,仍視為他益信託,信託財產所生之收入應課徵受益人所得稅,故此選項正確。
- (C) 受益人特定且委託人僅保留變更信託財產營運範圍、方法之權利者,課受益人所得稅。此情況下,委託人僅保留對信託財產營運範圍或方法的變更權,並不影響受益人的特定性,信託財產所生之收入應課徵受益人所得稅,故此選項正確。
因此,選項 (D) 的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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