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依採購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不得以該 廠商為決標對象
(B)公告金額以上之招標,應於決標日起二十日内,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C)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標,其審標結果之通知,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最遲不得逾決 標或廢標日十日
(D)最低標廠商總標價在底價以下,但未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該最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 ,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機關得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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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21), C(75), D(7), E(0) #264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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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770
(A)依採購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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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政府採購法 第60條
機關辦理採購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83條
廠商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其不影響該廠商成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以該廠商為決標對象。

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而未決標予該廠商者,仍應發還押標金。

(B)政府採購法第61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本法第六十一條所稱決標後一定期間,為自決標日起三十日。

(C)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61條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之結果通知各該廠商者,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十日。
前項通知,經廠商請求者,得以書面為之

(D)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附記(五):
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一條 (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決標公告) 或第六十二條 (定期彙送決標資料) 規定傳輸至本會資料庫後,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亦應依上揭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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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政府採購法 第60條 機關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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