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徵提連帶保證人時,下列何者錯誤?
(A)「足額擔保」時,免徵提保證人
(B)擔保品價值貶落時,得要求補提擔保品或徵提保證人
(C)保證人所保證金額僅限主債務金額,不得約定包括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D)保證人所保證之債權應限定於由特定法律關係所生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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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8), B(257), C(1779), D(308), E(0) #3080488
統計: A(258), B(257), C(1779), D(308), E(0) #3080488
詳解 (共 3 筆)
#5893519
足額擔保:銀行對授信戶之授信餘額,應不高於授信當時對其提出之擔保品經依銀行法第 37 條規定覈實鑑估後所估價值,一旦擔保品價值貶落時,銀行得要求客戶補提擔保品,或徵提保證人。
保證人:所保證之債權應限定於由特定法律關係所生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除約定特定金額或主債務金額外,另得約定包括主債務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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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8298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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