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下列敘述何者最符合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特殊教育班教師資格之規定?
(A) 應具備教師資格
(B) 應具備特殊教育教師資格
(C) 應具備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但師資缺乏地區得不受此限
(D) 學校聘用未具備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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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1412), C(186), D(303), E(0) #1327573

詳解 (共 8 筆)

#1395315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三 章 教育權益
第 27 條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根據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之資料,規劃特殊教育學校 、特殊教育班或以其他方式教育不能就讀於普通學校或普通班級之身心障 礙者,以維護其受教育之權益。 各級學校對於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安置入學或依各級學校入學方 式入學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以身心障礙、尚未設置適當設施或其他理由拒 絕其入學。 各級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之教師,應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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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7497

法規總是常常跟現實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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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964
現在國小階段要辦代理代課老師,通常會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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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7491

為什麼有些尚未通過教檢的,也是可以帶班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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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5363
法規總是跟不上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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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2387

要考過每年三月的特殊教育教師資格的教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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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613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三 章 教育權益

第 27 條       

1.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根據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之資料,規劃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或以其他方式教育不能就讀於普通學校或普通班級之身心障礙者,以維護其受教育之權益。

2.各級學校對於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安置入學或依各級學校入學方式入學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以身心障礙、尚未設置適當設施或其他理由拒絕其入學。

3.各級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之教師,應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

4.第一項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由政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無法提供者,應補助其交通費;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經費不足者,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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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0083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根據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之資料,規劃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或以其他方式教育不能就讀於普通學校或普通班級之身心障礙者,以維護其受教育之權益。
各級學校對於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安置入學或依各級學校入學方式入學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以身心障礙、尚未設置適當設施或其他理由拒絕其入學。
各級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之教師,應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
第一項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由政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無法提供者,應補助其交通費;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經費不足者,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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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967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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