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買賣物之瑕疵經買受人依通常程序檢查並通知出賣人後,六個月內不行使者,即喪失契約解除權及 價金減少請求權 ②特約免除出賣人瑕疵擔保義務者,即使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特約仍然有效 ③甲將其所有A畫交由乙保管,乙以甲之名義出賣予善意無過失之丙並交付A畫,丙取得A畫所有權 ④甲將其所有A畫交由乙保管,乙以自己名義出賣予善意無過失之丙並交付A畫,丙取得A畫所有權
(A) ①②
(B) ①④
(C) ②③
(D) ①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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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60), C(23), D(31), E(0) #1677335

詳解 (共 2 筆)

#5936423

 ①買賣物之瑕疵經買受人依通常程序檢查並通知出賣人後,六個月內不行使者,即喪失契約解除權及價金減少請求權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②特約免除出賣人瑕疵擔保義務者,即使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特約仍然有效>>無效
第 366 條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③甲將其所有A畫交由乙保管,乙以甲之名義出賣予善意無過失之丙並交付A畫,丙取得A畫所有權>>無權代理無善意受讓取得之適用。

④甲將其所有A畫交由乙保管,乙以自己名義出賣予善意無過失之丙並交付A畫,丙取得A畫所有權>>無權處分適用善意受讓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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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買賣物之瑕疵經買受人依通常程序檢查並通知出賣人後,六個月內不行使者,即喪失契約解除權及 價金減少請求權
②特約免除出賣人瑕疵擔保義務者,即使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特約仍然有效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③甲將其所有A畫交由乙保管,乙以甲之名義出賣予善意無過失之丙並交付A畫,丙取得A畫所有權
=>乙為無權代理 無善意取得之規定
④甲將其所有A畫交由乙保管,乙以自己名義出賣予善意無過失之丙並交付A畫,丙取得A畫所有權
=>乙為無權處分 有善意取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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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648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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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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