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簽證持有人有下列何種情形,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撤銷或廢止其簽證?
(A)因不熟悉交通規則而受到裁罰
(B)所持外國護照遺失,尚未申請補發者
(C)在境外有犯罪紀錄
(D)在境外曾從事政治活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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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46), C(1424), D(30), E(0) #2398239

詳解 (共 3 筆)

#4205153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2 條
I.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
一、在我國境內或境外有犯罪紀錄或曾遭拒絕入境、限令出境或驅逐出境者
二、曾非法入境我國者。
三、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
四、對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者。
五、曾在我國境內逾期停留、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者。
六、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或有非法工作之虞者。
七、所持護照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我國承認或接受者。
八、所持外國護照逾期或遺失後,將無法獲得換發、延期或補發者。
九、所持外國護照係不法取得、偽造或經變造者。
十、有事實足認意圖規避法令,以達來我國目的者。
十一、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者。
十二、其他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
II. 依前項規定拒發簽證時,得不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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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得事後撤廢簽證(一)簽證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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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12條(拒發簽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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