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業務,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並與證券櫃買中心簽訂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並依規定繳存?
(A)違約損失準備金
(B)買賣損失準備金
(C)給付結算基金
(D)交割結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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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8), B(182), C(1586), D(1032), E(0) #2205154
統計: A(358), B(182), C(1586), D(1032), E(0) #2205154
詳解 (共 3 筆)
#4060067
交易違約處理
集中市場:交割結算基金
店頭市場(櫃買中心):給付結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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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9632
證券商管理規則(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第 10 條
證券商經營在其營業處所受託及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繳存之給付結算基金,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相關規定辦理。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第17條
證券商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與本中心簽訂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且依規定繳存給付結算基金,不得經營櫃檯買賣業務。
僅承作債券等殖成交系統交易或在其營業處所以議價方式買賣之證券商,得免向本中心繳存前項給付結算基金。
證券商繳存之給付結算基金為共同責任制,並應設置基金管理委員會;其管理辦法由本中心洽商證券商同業公會擬定,函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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