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民眾及朝野人士應在觀念上釐清國家、政府及政黨的分際」,此屬行政中立那一推動途徑的範疇?
(A)政制結構
(B)文官制度
(C)行政程序
(D)行政倫理
統計: A(4381), B(347), C(166), D(1474), E(0) #2065503
詳解 (共 5 筆)
推動我國行政中立之四大途徑:
政制結構途徑
我國過去在戒嚴時期一黨獨大支配政治的格局下,致使一般國民,甚至政治人物將「國家」、「政府」及「政黨」視為三位一體的互通概念,所以行政中立的意識不易樹立。
為因應政黨政治新情勢的需要,朝野人士必須在觀念上劃清三者之分際,使黨政的運作空間只限於政府高層次的政務,政黨不直接干預行政事務的運作及人事。
在政治結構上,使政黨的組織體系與政府的組織體系徹底分離,文官不可兼任政黨的負責人或幹部。
政府行政人員分為政務官與事務官,兩者各扮演不同角色,依不同方式進入政府系統:
(1) 政務官是由政黨提名,經法定程序任命,或由人民選舉產生,須向民意機關或人民負政治責任。
(2) 至於事務官則是經考試或其他文官制度進用,向機關首長負行政責任。
使考試權真能獨立運作。為使常務官之選拔能客觀中立,一方面考試機關必須能夠力排可能的外力干擾,與執政者高層壓力或關說;另一方面尤須社會上的各種政治或利益團體,及政府行政、立法機關對考試機關予以尊重,不予干擾。
文官制度途徑
政務官的進退及服公職,應制定專法規範之。政務官的選拔,無資格上限制,但不可有外國籍,以保證其對國家之忠誠。政務官較理想的來源是從黨內、議會中或某行業有傑出表現的人員當中進行選拔,而避免從事務官中提任。政務官一旦退職下來,也須回到政黨裡頭或原來的行業,而不應安插到事務官系統,才不致影響事務官的升遷機會。
事務官之任用與遷調,應本著成就或才能取向,而不考慮其政治或特殊關係。換言之,事務官必須超出黨派及人情之外,在永業制與功績制度下,形成獨立的管理系統,不受外在政治因素之干擾,從而保持行政系統的相對穩定。
簡併改善現行多軌任用制度之缺失。此舉是為避免任用私人、或避免政治性用人開啟方便之門,以及因應文官中立,與為事擇人的時代需要,對我國現行公務人員任用制度,來作整體而前瞻性的規劃與改善,以免政治干涉人事行政。
應參照民主先進國家的文官制度,對我國文官制度作如下改善:
(1) 嚴密保障常任文官的身分、地位及任職之安全。
(2) 要合理限制文官的政治權利及行為,以期政黨組織體系與政府的組織體系間有明確分隔及釐清,使公務人員不介入政爭。
(3) 參照美、日、德國對違犯政治活動限制或禁止者訂立罰則,以確保行政中立制度之實效。
(4) 減除「特別權力關係」、增加「平等權力關係」之規範,給予文官有知悉有關切身權益之真相、申辯,及申訴之權利。
(5) 倣照美國「功績制度保障委員會」之設置,而設立類似之公務人員保障機構,以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或因遵守行政中立規範所受傷害之救濟。
行政倫理途徑
若企圖透過文官制度之設計,來落實行政中立,其背後必須要有一前提假定,即文官們要有實踐行政中立之意願與價值取向。如果文官心中無此前提,則制度恐無助於行政中立之落實,所以根本之計,還是需要從文官心中營造行政中立倫理。
故為推動落實行政中立,朝野政治人物、行政人員以及一般社會大眾,應認同行政中立是政治倫理與行政倫理的重要部分,並予以支持遵守,以補制度性規範之不足。
行政程序途徑
行政程序乃指,行政機關處理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事項之過程及手續。在行政程序運作中,承辦的行政人員被賦予行政裁量權,並配有自由心證主義,故在此過程中,若無基本規範加以限制,則有造成行政不中立之可能。
我國「行政程序法」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因此,政府權責機關宜加速完成行政程序法之後續配套工作,以期在行政程序中,對行使公權力者給予必要之規範,以避免偏差行政裁量,保障人民權益,增進人民對政府之信賴。
我國行政中立推動途徑:
(一)政治結構途徑:
1.要劃清國家、政府、政黨三個概念。政黨不一定等於政府,應視執政與否而定,因此三者必須明確區分。
2.在政治結構上,使政黨的組織體系與政府的組織體系徹底分離,文官不可兼任政黨的負責人或幹部。
3.政府行政人員分為:政務官與事務官,扮演不同角色,依不同方式進入政府系統。
4.使考試權能獨立運作。
(二)文官制度途徑:
政府人事人員應分為政務官、事務官,進用人員之人事體制、責任、權利,在制度上應有所區分。
1.政務官的進退及服公職,以制定專法規範之。
2.事務官之任用與遷調應本著成就或才能取向,而不考慮政治或特殊關係。
3.簡併改善現行多軌任用制度的缺失
4.應於規劃研擬改善我國文官制度,應參照民主先進國家文官制度做改善。
(三)行政程序途徑:
行政程序乃指行政機關處裡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事項之過程及手續。
在行政程序運作中,承辦的行政人員被賦予行政裁量權並配有自由心證主義,故在此過程中,若無基本規範加以限制,則有造成行政不中立之可能。
(四)行政倫理途徑:
行政中立應由心理紮根,使其變成公務員倫理之一環。這需要各方面不斷強調、說服、示範及教育。
(五)其他相關配合途徑:
1.相關法制之配合
2.實際運作之配合
萬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