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下列有關護照之敘述,何者錯誤?
(A)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免費
(B)護照之申請,得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辦理
(C)護照記載事項除資料頁外,於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加簽
(D)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該護照視為未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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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58), C(138), D(2760), E(0) #1357963
統計: A(113), B(58), C(138), D(2760), E(0) #1357963
詳解 (共 3 筆)
#1538928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稱護照遺失或滅失,指遺失或滅失未逾效期護照之情形。
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該護照仍視為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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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087
我國所有證件只要報遺失後就都要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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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9537
(A)護照條例第14條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免費。普通護照除因公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徵收規費;但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因護照號碼諧音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同意換發者,得予減徵;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B)護照條例第15條 護照之申請,得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 一、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或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辦理。 二、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 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 前項但書所定情形,如有特殊原因無法由本人親自辦理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委任代理人為之。 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條件、方式、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C)護照條例第17條 護照記載事項除資料頁外,於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加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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