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公務員違反該法的罰則規定,不包括下列何者?
(A)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B)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C)離職公務員違反離職後兼職之限制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D)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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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281), C(851), D(2895), E(0) #843370
統計: A(158), B(281), C(851), D(2895), E(0) #843370
詳解 (共 10 筆)
#1245241
A
第 22 條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B
第 23 條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C
第 22-1 條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D
應該是考官自行編製,無相關說明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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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9428
公服法沒有有關罰款的條文喔,只有違反14-1條旋轉門條款有罰金,罰金屬刑法之一,與罰鍰有別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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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9507
(筆記)公務人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罰金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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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600
14-1旋轉門條款,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應含兼任),第22-1條,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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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9058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離職後兼職之限制):「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又稱旋轉門條款,或稱為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迴避條款,是中華民國法規之一條款,目的為防弊,防止公務員利用其服務公職之機會累積日後轉業之資產,以便日後任職營利事業時循原任公職時之管道或機會牟取不當利益或取得其他競爭者所無法享有之便利。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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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320
法條就這麼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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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521
分別為公務員服務法
A:第22條
B:第23條
C:第22-1條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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