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本人申請更改姓名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
(B)戶政機關於變更登記後,應依本人之申請通知其配偶及子女
(C)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
(D)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亦得為改姓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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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9), B(925), C(34), D(317), E(0) #2331933
統計: A(269), B(925), C(34), D(317), E(0) #2331933
詳解 (共 3 筆)
#4038426
姓名條例第12條
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並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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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7003
49 本人申請更改姓名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
(B)戶政機關於變更登記後,應依本人之申請通知其配偶及子女
(C)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
(D)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亦得為改姓申請人
姓名條例 第12條
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並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
姓名條例 第13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更正本名者,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
姓名條例 第14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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