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甲因交通違規遭查獲,其於交通違規通知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處冒簽 A 之姓名。依實務見解,
甲最後應論以下列何罪名?
(A)行使偽造署押罪
(B)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C)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D)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統計: A(1027), B(1813), C(3556), D(449), E(0) #1569667
詳解 (共 10 筆)
不懂點在於為何是私文書,請見以下說明>>
收據是收受人提出簽給交付人的,其本質是私文書,就算是公務員先印好收據的格式給收受人簽,也不影響其私文書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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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83 年台上字第 6631 號
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林某名義出具領收通知聯之證明,此與事先在印妥內容之收據上偽簽他人姓名之情形,無分軒輊,當然屬於刑法第二百十條所稱之私文書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通知書, 依法務部研究意見表示, 因其含有收據之性質, 所以屬於私文書, 而簽了朋友之姓名, 屬於偽造之行為, 故應負210條偽造私文書之責。
警察開罰單人民在罰單上簽名後收執聯交付給人民,就已經是人民的私文書
跟警察(公務員)一點關係也沒有了。
結論而言:你簽了別人的名字,就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補充——刑法上的偽造文書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1、 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文書包括契約書、借據、郵局儲金簿或取款憑條、支票背面之背書…等。
2、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7年以下有 期徒刑。」公文書是指公務員於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例如判決書、死亡證明書、檢驗合格證書…等。
3、偽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罪大多係為圖一時便利或求職謀生,情形實有可憫之處,故立法者特設本罪。例如身分證、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汽車牌照等。
在一定的文件上簽名,除屬於署押外,是否可以認其為準文書,應視其是否有習慣或特約,足以作為某種用意的證明,加以判斷。如依習慣或特約足以作為某種用意的證明者,始為準文書;如無習慣或特約,或者無法作為某種用意的證明者,則為單純的署押。
職是,被逮捕人於逮捕通知書上冒用他人姓名簽名的行為,除構成偽造準私文書罪外,其冒用他人姓名簽名,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亦得以成立偽造署押罪。因偽造準私文書罪與偽造署押罪,均在保護社會的公共信用法益,具有侵害法益的同一性,應成立法條競合。偽造準私文書行為的性質或結果,通常含有偽造署押的成分,故依吸收關係,偽造署押行為為偽造準私文書行為所吸收,僅論以偽造準私文書罪[1]。
---------甘添貴:文書、準文書與署押的區辨
私文書,就是發文的人是由自然人(個人)或是法人(公司或社
會團體)所作的文書,不論收件的人是政府機關或是其他自然人
(個人)或是其他的法人,都算是私文書。
例如,由您具狀向政府陳情政府協助處理某一件事情的文書。
準私文書,就是這個文書還在製作當中,可以成為私文書的文書
例如:由您具狀向政府陳情政府協助處理某一件事情,但還在撰
寫當中,一旦寫完了,就可以成為私文書,還沒有寫完的,而可
預見未來可成為文書的,就是準私文書。
83年台上字第6631號:罰單的移送聯和通知聯,性質是屬於刑法上之私文書。若是偽簽他人簽名,即屬於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署押等罪之範疇。
裁判字號:83 年台上字第 6631 號
裁判日期:民國 83 年 12 月 09 日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0、220 條
要 旨:
上訴人在交通違規通知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林某」
姓名,自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林
某名義出具領收通知聯之證明,此與事先在印妥內容之收據上偽簽他人姓
名之情形,無分軒輊,當然屬於刑法第二百十條所稱之私文書,原判決理
由中論以準文書,引用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適用法則尚有未合。
到底在鎖什麼答案啦ˋ0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