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甲男因太太生產,遂向其公司請陪產假 5 日,然卻遭其公司拒絕。甲男忿
忿不平,遂向同公司內有法律背景的同事乙男諮詢,後更在乙男之幫助下,
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然公司知情後,火速將乙男調職。試問該公司
之行為是否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A)符合,因為調職非不利之處分,故無本法之適用
(B)不符合,因為依據本法,雇主不得因受僱者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調職
(C)符合,因為乙男係協助他人申訴之人,而非提出申訴之人,故無本法適用
(D)符合,因為本法僅禁止雇主將協助他人申訴之人解僱之行為,而未禁止
將協助他人申訴之人調職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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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8), B(4637), C(580), D(578), E(0) #2686730
統計: A(338), B(4637), C(580), D(578), E(0) #2686730
詳解 (共 5 筆)
#4701074
性別工作平等法36: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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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720275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6條
雇主不得為不利之處分(非訓示規定)
第38條有說 違反第36條處2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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