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覆議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直轄市政府對於市議會之預算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 30 日內, 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B)覆議案進行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或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者,各該地方行政機關應即接受該 決議
(C)縣(市)議會對於縣(市)政府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 15 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 7 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 3 日內作成決議
(D)直轄市議會就自治條例之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應保留至下一次會議繼續審議。至當屆議員任期屆 滿時,始不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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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21), C(37), D(524), E(0) #2994536

詳解 (共 2 筆)

#5612458

覆議案

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應於7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3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

預算案之覆議案,如原決議失效,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原提案重行議決,並不得再為相同之決議,各該行政機關亦不得再提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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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選項D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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