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覆議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直轄市政府對於市議會之預算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 30 日內, 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B)覆議案進行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或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者,各該地方行政機關應即接受該 決議
(C)縣(市)議會對於縣(市)政府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 15 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 7 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 3 日內作成決議
(D)直轄市議會就自治條例之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應保留至下一次會議繼續審議。至當屆議員任期屆 滿時,始不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