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有關原住民身分登記之更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更正的情形包括誤登記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
(B)當事人得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更正之登記
(C)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知悉有登記錯誤的情事,應即為更正登記
(D)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知悉錯誤即應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更正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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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75), C(625), D(66), E(0) #2770179

詳解 (共 4 筆)

#5099450

原住民身分法第 12 條

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更正之登記。(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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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7007
原住民身分法 第 12 條因戶籍登記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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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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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0538
戶籍法   第 四 章 登記之申請
第 26 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或於驗證後,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之。
五、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六、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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