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幾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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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53), C(512), D(5), E(0) #1979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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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218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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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7 條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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