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下列招標文件規定何者為適法?
(A)廠商之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者,視為不合格標
(B)允許廠商於開標後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C)廠商標價超過招標公告公開之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D)採電子投標之廠商得減收押標金,但減收額度以不逾百分之十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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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87), C(80), D(25), E(0) #2646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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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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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說明二:「為利廠商瞭解預算金額之意義,機關得就已公開之預算金額,一併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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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1692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下列招標文件規定何者為適法?
(A) 廠商之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者,視為不合格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05月08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一、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
二、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
三、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四、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04月01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4號令
修正本會九十六年五月八日工程企字第0九六00一八二五六0號令之內容如下: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一、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
二、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
三、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正副本標示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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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允許廠商於開標後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政府採購法第33條第3項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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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廠商標價超過招標公告公開之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0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
說明:
一、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機關應於招標前確認,且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
二、為利廠商瞭解預算金額之意義,機關得就已公開之預算金額,一併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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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採電子投標之廠商得減收押標金,但減收額度以不逾百分之十五為限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9-1 條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採電子投標之廠商,其押標金得予減收一定金額或比率。其減收額度以不逾押標金金額之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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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06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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