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依郵務營業規章有關交寄證明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寄件人交寄平常函件如須取得交寄證明,應於交寄時填「交寄平常函件證明單」一式二份
(B)交寄證明以當場交寄之平常函件為限
(C)中華郵政公司對其所負之責任,與未經證明之平常函件相同
(D)非當場或已投入信箱信筒之平常函件,事後可以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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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34), C(180), D(1081), E(0) #169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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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8732
當場或已投入信箱信筒之平常函件,事後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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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5003

第一百三十五條

寄件人交寄平常函件如須取得交寄證明,應於交寄時填「交寄平常函件證明單」一式二份,並將交付證明手續費之郵票或郵資票券貼於證明單正本上,連同函件交郵局點收、簽章並蓋銷,以作為相關函件確已交寄之憑證。但本公司對其所負之責任,與未經證明之平常函件相同。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交寄證明以當場交寄之平常函件為限,非當場或已投入信箱信筒者,不予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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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9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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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營業規章 §135 寄件人交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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