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依都市計畫法第17條,有關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之搭配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就其計畫地區範圍預計之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
(B)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三年完成細部計畫
(C)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
(D)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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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560), C(60), D(71), E(0) #820703
統計: A(56), B(560), C(60), D(71), E(0) #820703
詳解 (共 2 筆)
#1198008
第 17 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之實施進度,應就其計畫地區範圍預計之發展
趨勢及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
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
成公共設施。其他地區應於第一期發展地區開始進行後,次第訂定細部計
畫建設之。
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主要計畫發布已
逾二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
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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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483
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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